10月17日上午,我院在英德法院審理一起提供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的程序、工具罪案件。據悉,這是我院審理的首宗提供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的程序、工具罪案。
據檢察機關指控,2014年5月26日,被告人方某、方某川注冊成立了深圳市某信息技術有限公司。2015年8月起,該公司先后招募被告人熊某、楊某軍等11人,共同設計、研發(fā)、銷售咖啡路由器(型號有: KF2、KF2S、KF3、Sl),經公安部門認定,送檢路由器能夠突破國家信息關防,具有幫助境內計算機用戶與境外服務器直接連接并進行數據傳輸的功能,進而使境內計算機用戶能夠訪問境外如“facebook.com”、“twitter.com”等10個境內(大陸地區(qū))IP不能訪問的境外非法網站,獲取和傳播境外違法有害且已被我國國家信息關防屏蔽的信息,干擾了我國網絡的正常秩序及技術安全防護措施,屬于“專門用于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的程序、工具”。自2016年1月至2017年9月發(fā)案為止,涉案公司在線上和線下銷售的以上四種咖啡路由器的數量共計三萬八千多臺,銷售金額人民幣共計一千四百多萬元,年費、續(xù)費金額人民幣共計一百八十多萬元,總金額共計人民幣一千六百多萬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方某等13人,無視國家法律,提供專門用于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的程序、工具,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共同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應以提供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的程序、工具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由于該案涉及人數眾多,案情復雜,庭審將持續(xù)兩天,并擇日宣判。
法官后語:近年來,計算機和網絡科技迅速發(fā)展,我院審理的網絡犯罪案件數量也呈上升態(tài)勢。法官提醒市民,身處信息時代,不僅要會使用互聯(lián)網技術,更要懂法、守法、合法使用互聯(lián)網,無論是現實生活還是虛擬網絡,任何行為都必須在守法、合法框架下進行。(研究室 陳智敏、麥煥瓊)